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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水、电费价格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单位,教职员工:
根据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鲁政办发〔2004〕61号)和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文件要求,我院执行水、电价格如下:
一、居民生活用水、用电价格:
水费每立方米2.55元(原价1.97元/立方米);
电费每度0.54元(原价0.468元/度)。
二、学生一食堂、学生二食堂、学生三食堂、学生四食堂、学生浴池、洗衣房用水、用电价格:
水费每立方米2.92元(原价2.34元/立方米);
电费每度0.74元(原价0.74元/度)。
三、锅炉房、教工食堂、校办工厂、招待所、加油站、商店、理发店、其它单位用水、用电价格:
水费每立方米2.92元(原价2.34元/立方米);
电费每度0.795元(原价0.795元/度)。
四、建筑单位、绿化原则上不准使用自来水,确需用水、用电,执行如下价格:
水费每立方米5.00(原价3.12元/立方米);
电费每度0.795度(原价0.795元/度)。
五、社区服务中心用水、用电价格:
水费每立方米2.92元(原价1.97元/立方米);
电费每度0.54元(原价0.468元/度)。
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,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山东工商学院后勤管理处
二○○五年五月十三日 |